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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規則

鑑星閣拍賣業務規則

更新日期:115/3/17

下述規則,為鑑星閣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與賣家訂立合約,亦作為賣家之代理人與買家訂立合約之條款。賣家及買家必須詳讀各項規則並同意遵守本業務規則。

 

一、買家

1. 本公司作為賣家代理人

本公司於拍賣交易中係以賣家代理人之身分行事。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當買家於本公司線上拍賣中成功得標拍賣品時,即視為賣家透過本公司之代理與買家成立買賣契約。

2. 拍賣前注意事項

(1) 物品鑑定

本公司建議買家於線上拍賣開始前,應依網站所提供之狀況報告,自行審慎評估及鑑定欲競投之拍賣品。本公司對任何拍賣品及其相關證明文件之真偽,均不對買家作任何明示或默示之保證。

(2) 線上拍賣品狀況之重要說明

買家應注意,網站中對拍賣品特性之描述,於可得資訊範圍內僅記載較為顯著之損壞情形,並不代表已完整揭露所有缺陷、瑕疵或不完整之處。任何拍賣品之描述,不應視為該拍賣品未曾經過修復、重整或維修之表示,亦不構成對拍賣品狀態或保存情況之任何陳述或保證。若網站中未記載拍賣品之狀態或損害情形,亦不代表該拍賣品處於良好狀態。

(3) 買家之責任

買家應自行查明並了解線上拍賣品之狀況,以及網站說明或狀況報告所提及之相關事項,並就拍賣品作出獨立之判斷與評估。買家於參與競標前,應確保已充分了解相關資訊,並對拍賣品之狀況及價值感到滿意。

3. 線上拍賣進行方式

(1) 進行網上競投

本公司透過 Facebook平台進行線上競投。有關參與競投之詳細資訊,請參閱本公司網站。使用Facebook參與競投服務之買家,須同意並遵守該平台所訂之相關條款(詳見 Facebook網站),以及本公司適用於線上拍賣之業務規則。本公司並保留隨時修改該等業務規則之權利。

(2) 拒絕網上競投

線上拍賣於Facebook平台進行,本公司將於拍賣結束前接收買家之競投資訊。本公司有權根據過往買家紀錄,要求其提供身分證明或其他相關資料。本公司並保留完全之決定權,可拒絕任何人參與線上拍賣。

(3) 競投保證金

若本公司於信用查核過程中對競投者之過往買家紀錄存有疑慮,得要求競投者繳交競投保證金。若競投者未依要求繳交競投保證金,本公司有權拒絕其參與競投。

a.  若競投者未成功購得任何線上拍賣品,且對本公司並無任何欠款,本公司將於拍賣結束後無息退還其保證金。

若競投者成功競得拍賣品而成為買家,嗣後如發生棄標、拒絕付款、未於期限內完成交易或其他違反拍賣規則之情形,本公司得逕行沒收其競投保證金,並得將該保證金用以抵充違約金、損害賠償或相關處理費用;如不足以彌補本公司之損失,競投者仍應負補足之責任。

(4) 競投者身分

除非競投者於登記時已事先通知本公司其係代表第三人代理競投,且該第三人已經本公司確認並接受,否則所有競投者均視為以本人名義競投,並須自行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5) 競投之決定權

本公司對拍賣過程享有絕對決定權,包括但不限於:拒絕任何競投、以其認為適當之方式進行出價、撤回任何線上拍賣品、決定成功競投人,或於發生錯誤或爭議時重新進行拍賣。

本公司得於線上拍賣開始前於網站公告相關注意事項,買家應自行留意並遵守所有於拍賣過程中發布之公告。

(6) 成功競投

於本公司確認後,最高競投價之接受即視為拍賣成交。自該時起,賣家與買家即依得標價格就該線上拍賣品成立買賣契約,並視為拍賣交易正式成立。

4. 成功線上拍賣後

(1) 買家服務費

買家除須支付得標價外,另須依各場次規範計收買家服務費予本公司,具體收費標準請參閱該場次之相關說明。

(2) 稅項

買家應支付予本公司之所有款項,均不包括任何貨物稅、服務稅或其他增值稅。如有任何相關稅項產生,買家需按相關法律所規定之稅率及時間自行繳付稅款。

(3) 付款

買家應於成功得標日起七日內,全數支付應付本公司之所有款項(包含得標價、服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在買家未支付全部應付金額前,拍賣品之所有權仍屬於本公司或賣家所有,即使拍賣品已交付買家亦不生所有權移轉之效力。

(4) 裝運及運輸

應買家要求,本公司可協助介紹運輸公司並安排裝運或保險服務,但該等服務僅為協助性質,本公司不就運輸過程負任何法律責任。

所有運輸費用及相關支出,均由買家負擔。

(5) 買家不付款之補救措施

如買家於成功得標後五日內未完成付款,本公司得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l  對任何屬於買家所有但由本公司保管之拍賣品行使留置權。若買家於收到通知十日後仍未付款,本公司得出售該拍賣品。

l  若買家於多項交易中欠付多筆款項,本公司得自行決定將買家所支付之款項用於清償任何交易之欠款,而不受買家指定之限制。

l  本公司得於未來拍賣中拒絕接受買家或其代理人之競投,或要求其預先繳交競投保證金。

如買家於十五日內仍未付款,本公司另得:

a. 代表賣家對買家提起法律訴訟,以追討全部欠款及相關法律費用。

b. 取消買家於本次或其他拍賣中成功得標之交易。

c. 將拍賣品重新公開或私下出售,如重售價格低於原成交價,其差額及相關費用均由買家負擔。

(6) 買家未領取拍賣品

若買家未於成功得標後七日內領取拍賣品,不論是否已付款,本公司得安排倉儲保管,相關費用由買家負擔。拍賣品的任何毀損、滅失風險皆全由買家承擔,本公司不再負擔法律責任。

買家須於支付所有倉儲費、搬運費、運輸費及其他相關費用,並清償所有欠款後,方得領取拍賣品。

5. 本公司之法律責任

除本條款第一條第6點所列情形外,本公司概不退還任何款項。

無論賣家、本公司或其僱員及代理人,就任何線上拍賣品之作者、來源、年代、歸屬、真實性或出處等資訊之描述,如有錯誤或遺漏,或拍賣品存在任何瑕疵或缺陷,均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賣家、本公司及其僱員或代理人,就任何拍賣品均不作任何明示或默示之保證,亦不提供任何形式之擔保。

6. 膺品或贓物之退款

如經本公司書面認可之專業鑑定機構出具鑑定報告,證實線上拍賣品為膺品、贓物或涉及不法情事,該交易將予以取消,並於款項尚未交付賣家前退還買家已支付之款項。

但於下列情況,本公司不負退款責任:

l  拍賣時之網站說明符合當時專家普遍接受之意見,或已明確指出存在不同意見。

l  證明拍賣品為膺品或贓物之方法,屬於拍賣當時尚未被普遍接受之科學程序,或該程序成本過高、不具實際可行性,或可能對拍賣品造成損害。

買家申請退款須符合以下條件:

a. 買家須於得標日起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提出詳細理由及相關證據。

b. 買家須於通知後十四日內將拍賣品送還本公司,且拍賣品狀況須與得標時相同。

c.  買家須提供充分證據,使本公司合理相信該拍賣品為膺品或贓物(本公司保有最終決定權)。

買家須將拍賣品之完整所有權及相關權利轉讓予本公司,且不得涉及任何第三方權利主張。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之退款金額不超過買家實際支付之款項,且不支付任何利息。本擔保僅適用於最初得標之買家本人,不得轉讓。該買家須自得標日起持續為拍賣品所有人,且未將其任何權益轉讓予第三人。

本公司得依任何科學或專業程序判定拍賣品是否為膺品或贓物,不論該程序於拍賣時是否已存在或使用。如本公司之鑑定結果與買家提供之證據不一致,以本公司之鑑定結果為準。

二、賣家

1. 本公司作為賣家代理人

本公司於線上拍賣中僅作為賣家之代理人。當線上拍賣品成功拍賣時,即視為賣家透過本公司之代理與買家成立該拍賣品之買賣契約。賣家應自行負責履行出賣人之相關義務與法律責任。

2. 基本支出費用

不論線上拍賣品是否成功拍出,賣家均須負擔下列相關費用:

a. 將線上拍賣品包裝並運送至本公司指定地點之費用。

b. 任何適用之運輸保險費用。

c. 如線上拍賣品退還予賣家時之包裝及運輸費用

d. 透過本公司購買保險之費用。

e. 經本公司與賣家事先協議之拍賣品修復或整理費用。

3. 賣家就線上拍賣品之承諾與擔保

本條款為本公司處理線上拍賣品之基本準則,並規範賣家與買家之間之交易關係。若下列承諾或擔保有任何不實,本公司或買家得依法向賣家主張權利並採取法律行動。

本公司接受拍賣品委託及進行拍賣,均係基於賣家作出以下承諾與擔保:

(1) 賣家為線上拍賣品之唯一合法所有權人及/或合法持有人,並有完整且無限制之權利將該拍賣品之所有權及相關權利轉讓予買家。該拍賣品並無任何質押、負擔或涉及第三人權利或索償之情形。

(2) 賣家已向本公司揭露其所知與拍賣品相關之任何重大修復、修改情形,以及任何第三人就拍賣品之所有權、狀況或歸屬所提出之疑義或主張。

如上述承諾與擔保有任何不實或不完整,賣家應依本公司或買家之要求,對因此所產生之一切損害、索償、訴訟費用、律師費及其他相關費用負完全賠償責任。

4. 線上拍賣安排

(1) 本公司對於拍賣品於網站之描述與圖片呈現方式、狀況報告內容、競價方式、是否接受競投,均享有完全決定權。

(2) 本公司所提供之任何估價,不論為口頭或書面形式,僅屬意見性質,並不構成拍賣品最終成交價格之保證。

(3) 未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賣家不得撤回拍賣品之委託。但於下列情形,本公司有權隨時撤回、中止或終止拍賣:

a.  本公司對拍賣品之界定、真實性或賣家所作之相關聲明產生合理懷疑。

有違反拍賣業務規則之情形。

本公司認為繼續進行拍賣並不適當。

(4) 撤銷委託或授權

a.  未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賣家不得撤回、中止或終止拍賣品之委託或授予本公司之權利。

如賣家依前述規定撤回、中止或終止委託,除須賠償本公司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失外,並應支付相當於委託底價30%之違約金。

如賣家有任何違約情形,本公司得隨時終止委託,並得向賣家請求支付本公司為履行委託所支出之所有費用。

5. 拍賣守則

(1) 本公司將依賣家所設定之委託底價進行線上拍賣之競投程序。

(2) 如成交價格未達委託底價,本公司將詢問賣家是否重新委託,若不同意會進入流拍作業程序。

(3) 賣家不得以本人或第三人名義哄抬競投價格,亦不得以本人或第三人名義參與競投其委託拍賣之拍賣品。但本公司得代理賣家於不超過委託底價之範圍內參與競投。

(4) 若賣家違反前述規定而以本人或第三人名義競投並成功拍得拍賣品,該拍賣仍視為成交,賣家並應同時負擔買家之一切義務,包括但不限於付款責任。

6. 成功拍賣後

(1) 結算

拍賣成交後,本公司將協助賣家向買家收取款項。買家應於成功得標後七日內完成付款。

在買家完成付款後,除非本公司接獲通知拍賣品為膺品或贓物,否則本公司將於拍賣成交日起三十個工作天內,將得標價扣除賣家應支付之各項費用後之餘額匯付予賣家。

如買家延遲付款,本公司將於買家完成付款後七個工作天內向賣家付款。

如本公司因任何原因於買家付款前即已向賣家付款,本公司即取得該拍賣品之完整所有權。若拍賣品其後被認定為膺品或贓物,賣家須將已收取之拍賣收益全數退還本公司。

(2) 賣家服務費

a. 線上拍賣須於買家實際支付全部款項後,始視為拍賣完成。

b. 拍賣成交後,賣家應依得標價支付本公司服務費。服務費依賣家會員等級適用不同費率(以下費率均為含稅):

成交金額級距

一般賣家

銀卡會員

金卡會員

鑽石卡會員

0–30,000元

26%

24%

22%

20%

30,001–200,000元

24%

22%

20%

18%

200,001元以上

22%

20%

18%

16%

 

c. 賣家會員等級之認定與調整,依本公司另行公告之會員制度或標準辦理。

d. 本公司得依市場狀況或營運需求調整服務費率,並於調整前公告;調整後之費率僅適用於公告後之新成交案件。

(3) 買家不付款

如買家未於得標後五日內付款,本公司得代理賣家與買家協商付款、保管或保險等條件,並得採取本公司認為適當之措施以追討款項。

相關費用及損失由賣家負擔。但本公司並不承擔買家付款責任,亦無義務代表賣家採取任何法律行動。

(4) 膺品或贓物

如買家於得標後十日內有合理理由使本公司相信或懷疑拍賣品為膺品、贓物或涉及不法情事,本公司得:

a.  若買家尚未付款,取消該交易。

若買家已付款,本公司得退還買家成交價(扣除相關費用),並將拍賣品退還賣家或交由相關機關處理。

賣家應於接獲通知後七日內將已收取之拍賣款項全數退還本公司。

賣家並須於十五日內支付相關費用及賠償本公司因此所產生之所有損失。

逾期未支付者,本公司得行使留置權。

(5) 未成功拍賣之拍賣品

a.  如拍賣品未成功拍出或被撤回,本公司通知賣家後十五日內,賣家須領回拍賣品。

逾期未領回者,本公司得每日收取底價1%之倉儲費,逾六十日未領回者,本公司得將拍賣品移至第三方倉庫保管,相關費用及風險由賣家負擔。

若於九十日內仍未領回,本公司得依適當方式處置該拍賣品,包括再次拍賣,並於扣除所有費用後將餘款支付予賣家。

未拍出之拍賣品,本公司於拍賣後三十日內得作為賣家之獨家代理人,以委託底價或雙方另行同意之價格私下出售。在此情況下,賣家對本公司所負之責任、義務及付款條件,與拍賣成功時相同。

7. 圖片與圖示

賣家同意本公司對線上拍賣品所拍攝之圖片、照片、錄影或其他複製影像享有排他性使用權。

此等圖片、照片、錄影及影像之著作權及其他相關權利均屬本公司所有,本公司得以任何認為適當之方式使用,賣家不得提出異議。

三、買家與賣家均適用之條件

1. 智慧財產權

與線上拍賣品相關之一切影像、圖示及書面材料之智慧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著作權、專利等),始終屬於本公司所有。未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賣家、買家或任何第三方均不得使用。

2. 隱私權

本公司將對賣家及買家提供之個人資料嚴格保密,並依據隱私權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規範妥善管理、保護及處理。

本公司不會任意提供資料予第三方,但下列情況不在此限:

a. 本公司、關係企業、代理人、顧問,或基於業務需要知悉者。

b. 法院或各政府機關(含行政及司法機關)依法律要求者。

c. 已取得提供資料者之書面同意者。

3. 通知

(1) 本公司可依線上業務規則、委託授權書或買家提供之聯絡資料,向賣家或買家發出書面通知,方式包括信件、電子郵件、通訊軟體或其他有效方式通知一經發出,即視為有效。

(2) 賣家或買家如聯絡方式有變更,應立即通知本公司。

4. 可分割性

(1) 若本業務規則任何部分被法院認定為無效、不合法或不可強制執行,該部分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有效性及可強制執行性。

(2) 本業務規則中第一條(買家條款)僅適用於本公司與買家之法律關係,賣家不得主張適用;第二條(賣家條款)僅適用於本公司與賣家之法律關係,買家不得主張適用。

5. 修訂權

本公司得隨時修改本業務規則,買家及賣家同意遵守修改後之規則。

6. 其他

(1)  本合約未盡事宜,由本公司與賣家或買家另行協議。

(2)  若有爭議,本公司、賣家及買家應本善意協商解決,並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